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丹麦的君主制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0世纪。1849年宪法出台了两院制议会,在1918年结合个别选区的选举引入比例代表制的选举制度所取代。丹麦于1949年,欧洲共同体(欧盟)于1973年加入北约。1992年,丹麦选民否决“马斯特里赫特条约”,这导致在丹麦被授予豁免条约的共同防御和单一货币。在2000年,丹麦拒绝采用欧元。丹麦是“马德里议定书”的一员。 商标有效期为10年,到期日前6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,续展有效期10年。
一、丹麦商标申请人资格:
在丹麦没有住所或主要营业场所或真实、有效的工商企业的自然人或法人,须委托该国专门的代理人办理。
二、丹麦商标注册方式:
1、欧盟申请:丹麦是欧洲共合体之一,因此也接受通过欧盟来进行商标注册的方式
2、马德里注册:丹麦是《马德里议定书》的成员国之一,因此也接受通过马德里注册丹麦商标
3、单一国家注册:通过单个国家的方式向丹麦专利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
三、丹麦商标注册所需资料
1、申请人的中英文名称和地址;
2、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/服务名称;
3、商标图样;
4、委托书签署。
5、若声明优先权的,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